一、乘車規則
1、所有車票只限票面上註明的當天當班次有效。乘客請保留車票以備查驗,如有遺失須重新購票。車票一經塗改即告無效。倘若發現車票與所乘坐車輛的目的地不相符承運人有權要求乘客按票價的兩倍補繳車票。乘客必須依照車票上所載之班次於開車時間前15分鐘到達上車點等候。憑票上車,逾時不候。
2、每張車票只限一位乘客上車,一票一座。(不同線路小童票年歲不同,個別線路不設小童票及長者票,請按照下單頁面進行選擇),未成年人乘車時應有監護人陪同。乘客總人數(包括免票及不估座位者)若超過人數上限,為顧及乘客安全及遵守交通條例,承運人司機有權拒絕上限人數後最後一批登車乘客上車,被拒上車乘客可辦理全額退票手續。
3、購票人/乘客購買車票之前,應確保乘客持有有效證件。根據政府有關交通法例規定,承運人有權要求乘客出示有效的證件和簽證供承運人查閱才可乘車。若未能出示有效的證件和簽證者,承運人有權拒載且不獲退票。
4、為避免因個別乘客通關手續而導致其他乘客行程延誤,過境巴士在口岸等候乘客過關的時間以20分鐘為限。個別乘客如遇中港兩地邊檢、入境處、海關、衛生檢疫等部門檢查逾時,乘客可轉乘承運人下屬公司其他班次或自費選用其他交通工具,承運人亦無須為此承擔任何責任。
5、跨境班車承運人有權根據口岸情況要求乘客換乘其他車輛。跨境班車並非絕對一站式原車全程直達,承運人有權按班次、客源、運力調度等情況,適當安排上落靠站點和換車轉駁服務,縮短乘客在口岸期間的等候時間。
6、為確保旅途安全,就坐後,乘客請即扣上安全帶,
二、運載說明
1、乘客選擇乘坐或租用任何由香港和澳門往返內地的跨界車輛(包括大巴、中巴及小轎車等)及/或途中進行轉駁服務的車輛,本公司僅屬車輛銷售代理人,乘客須清楚了解並同意遵守本《乘客須知》。
2、車票銷售代理人可以直接向乘客出售車票,銷售代理人或者本公司並非實際承運人,實際承運人為車輛營運人(以營運登記為準)。建議乘客可在乘車前向車票銷售代理人詢問實際承運人有關之資料並自行決定是否乘坐有關車輛。。
3、本公司並非實際承運人,概不負責實際承運人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一切責任和索償問題。請自行向有關實際承運人索償和索取相關細則及條款。
4、本《乘客須知》作為實際承運人與乘客之間乘客運輸合同的基礎條款,乘客購票之前請認真閱讀本《乘客須知》全部內容以及車票背面條款,乘客付款購票之後,則視作乘客已經接受本《乘客須知》
5、為顧及全體乘客之安全及健康,任何乘客如被發現(或被承運人認為)神誌不清、患上傳染病或嚴重疾病者或即將臨盆之孕婦將不獲接載。被拒載之乘客可於當日起叁個工作天內辦理退票手續。
6、乘客上車後,不得飲食、喧嘩及/或騷擾他人。使用任何發聲電子產品時請使用耳筒接收聲音。行車期間,切勿與司機談話及切勿離座。承運人有權要求違反前述規走之乘客下車,或者拒載前述乘客,而該乘客將不獲退票
7、乘客須服從承運人當值司機或職員指示,根據實際情況指走的地點上落,不得隨意要求在沿途上落車
8、若乘客破壞承運人的財物,必須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車輛之結構、設備、用具及裝飾。賠償由承運機構和乘客自行商討,一切與本公司無關,
9、承運人在其車輛拾獲乘客的遇失物品且物品並未被物主即時認領,承運人只會保存物品14天(食物、容易變壞的物品除外)。若逾期仍未被領取,承運人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如重要文件如證件等被拾獲,承運人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如送交該等文件給拾獲地點的執法機關處理。
10、承運人的營運車輛均在香港及內地按規定購買第三者責任險,儘管如此,承運人鼓勵乘客另行購買交通意外等有關保險。如車輛在內地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乘客須留在現場等待當地公安及交警在事故現場處理、登記及驗傷後,方可離開現場或離境,擅自離開現場、離境或沒有交警在事故現場登記而導致保險無據可依而拒賠者,承運人概不負責,而且乘客亦同意放棄在香港法庭索賠內地交通意外的權利。交通事故在內地發生所導致乘客受傷或死亡,最高賠償額按內地規定為每名乘客人民幣拾萬元整。